青评论:此外,养老问题突出,这方面应怎样解决? 常修泽:中国人口面临的巨大问题,一是老龄化,二是少子化,人口红利的供给出现了变化,未来某个时间点甚至会出现人口与劳力的负增长,这就要求我们思考未来的人口发展战略问题。
但数日后发布的《决定》表明,尽管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,当局仍试图释放市场力量,倒逼激发国有企业活力,并在机制上对国资国企进行系列松绑式改革,民营企业亦机会在前。这意味着,此四类铁路项目可以由社会资本完全控股,独立运营,并享有所有权。

早在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,就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,十六大报告更明确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,积极推行股份制,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,是三中全会召开期间引起热议的国企改革话题。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。事实上,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于10月31日登载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10月20日出席全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时所做的讲话,其中对三中全会的国企改革思路已有吹风,黄淑和说道: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,将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出新的部署⋯⋯要牢牢把握政企分开、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,立足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,进一步完善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,夯实国有企业作为合格市场主体的体制基础。这主要是国资委监管的110多家央企母公司净资产太大。
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,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,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,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、控制力、影响力。这样既可以起到改善民生,亦能提升公司治理和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。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,土地增值收益理应归全社会所有,而不是归少数的城郊农民所有。
现行土地制度导源于土地革命,带来两大成果,一是消灭腐朽的土地食利者阶层,保证居者有其屋和耕者有其田,二是农地的非农化必须经国家征收,保证社会共享发展成果。但各种问题的实践机制不同。地方政府当然不会罢休,如果放开土地一级市场,实行小产权房合法化,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将大为减少,政府就没有基本的财力建设城市基础设施,以廉价的工业用地吸引大企业入住,则后续的工商税收、房产税收的获得都将化为泡影,地方治理能力及发展能力也会大为下降。另外,建小产权房花费农民的心血,要拆除或进行处罚,则是从农民心上剜肉,拆违中极易出现不稳定。
2、农民的利益被剥夺实质 征地涉及土地收益的分配,城郊农民不眼红,不趁机捞好处,很难,征地拆迁因此不会一帆风顺,有些农民因不满补偿,当起钉子户也很正常。另外,小产房的入市会带来城市规划的破坏及正常房产秩序的冲击,造成诸多不利的社会影响。

当前政学两界所说的,土地财政管理缺陷、滋生贪污腐化。二、小产权房的问题根源在哪里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。小产权房处在多个部门的管理交叉点上,责任不明确、监管不作为现象极易发生。不能因为小产权房广泛存在,政府监管不力,就来否定实际的正义性与合理性。
村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管理者,理应及时制止农民的违规建房现象,但有的村组织或村干部带头违建谋利,或者在治权缺失的情况下睁只眼闭只眼,助长了小产房的扩张态势。进入专题: 小产权房 。 十八届三中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提出,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。其实,在广大的中西部一般农村,即使农民有心建房出售,也因基础设施不完善,人流量不大、工业辐射力不强而无人问津。
建设用地本身没有价值,其价格高涨与城市扩张带来的公共品供给能力增强有关,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带来城郊土地的供不应求。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,小产权房不是小产权,而是无产权。

若是征地补偿标准低,提高财政的再分配能力即可,并不需要鼓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,小产权房合法化。政学两界的主流观点认为,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,影响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,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,小产权房入市可提高农民的财产收益。
如果利用国家管理的漏洞,大肆兴建小产权房,则可以获得巨额利益,当个实实在在的地主,带来永远的幸福,不少农民会铤而走险。当前中国征地矛盾频发,失地农民生活困难,除开土地财政的影响,与农民缺少就业能力和市场意识,农民的消费意识增长、变现观念增强带来的畸形生活,政府在安置补偿上面的工作不到位等因素有关。3、政府与村组织管理的缺位助长了形势。土地财政有很多缺陷,但完全可以依据中国实际做出渐进改革,而不是彻底否定、另立路径。另外,集体土地无偿分配、无偿使用的特点保证了房屋开发的低投入,吸引城郊农民建起密密麻麻的房屋。外在的看,城郊农民获得有利空隙,带来小产权房的发展。
如果不对农民进行分类讨论,只会让少部分农民得利,催化出城乡三元结构,这是对大多数农民的不公平。肯定土地财政,并不是说土地财政没有问题。
美国、日本、法国等国都不允许处于特定区域的农民独享土地增值收益,国家发展战略、土地非农使用带来的土地收益归国家所有,然后再进行合理分配,以实现地利共享,是全社会的通则,涨价归农的观点与我国的《土地管理法》相冲突。笔者主要通过澄清两个问题来说明: 1、土地财政总体利大于弊 政府低价拿地、高价卖地,并不是趁机挥霍腐败,个别官员的贪污浪费并不足于否定土地财政的合理性。
小产权房转正的风声随之充斥网络。1、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带来城郊地区的土地升值。
在现有的分税体制下,中央获得财政收入的大头,地方政府要能有所为,只能依靠土地财政。在政治锦标赛体制下,地方政府建设优良的基础设施,吸引大企业到本地投资,从而推动城市化、工业化的快速推进,地方政府因此不依赖中央财政,且能实施各类民生工程,提供更多就业机会。四、结语 小产权房不应合法化,无论从学理还是现实上都不能。另一方面,如果我们观察占5%的城郊农民生活的状况,则大部生活条件已相当不错,而且获得远高于城市居民的收入,不应再对他们提高补偿。
中央财政获得较强的主体性,从而能够改进全国的基础设施,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,应对各种可能的困难和风险。笔者以为,无论学术清理,还是现实争论上,小产权房都不应合法化,理论论证上的含糊其辞,现实说明上的道德化叙事,不是专家学者的应有态度。
小产权房与房屋下的那幅地有关。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,农村集体土地要通过政府征收,然后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,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较低,理性的城郊农民当然不会无动于衷。
反观中西部一般农村,地方财力有限,农民获得补偿较低,征地补偿有待提高。事实上,如果小产权放开,不仅会冲击城市发展秩序,而且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与中央政府的合法性,带来乱占耕地和社会混乱等不利后果。
土地财政主要解决三个问题,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,二是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,三是用于各类民生支出。涨价归公不仅具有学理合性,而且具有现实适合性。当然,个别乡镇政府的以地生财冲动,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小产权房,也会带来农业地区小产权房的蓬勃兴起。它忽略了一个问题,农民获得征地补偿较低,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即可,并不需要否定涨价归公的合理性,向土地私有化的路子大步迈进
此前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: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,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使用权、收益权和转让权。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工业污染项目,将成为首先清理的对象。
但在剔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成本后,再刨去用于城市建设、廉租房建设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、农村教育、农田水利建设等必须支出外,留给政府的可用资金其实并不多。据测算,在从1999年到2011年的13年中,土地出让收入累计为12.9万亿。
三是,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,增强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与财力的匹配度。二者核心目的都是使农民收入有显著提高。